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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家語委關于印發(fā)

《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

管理辦法》的通知


教語信〔2023〕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語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語委,國家語委各委員單位,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第28次部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教?育?部       

國家語委       

2023年11月17日  



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服務教育強國、科技強國、人才強國建設,落實新時代人才強國戰(zhàn)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新時代語言文字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20〕30號)精神,建設高質量語言文字人才隊伍,支持人才產出引領性原創(chuàng)成果,特設立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以下簡稱領航計劃)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領航計劃是國家語委科學研究和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有組織科研和創(chuàng)新研究,培養(yǎng)造就一批居于國內前列、在國際學術界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學術帶頭人和創(chuàng)新團隊,重點支持其圍繞事關語言文字事業(yè)發(fā)展的關鍵研究領域,集中解決相關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產出一批標志性成果。

第三條 實施領航計劃堅持政治引領、需求導向,瞄準新時代語言文字事業(yè)發(fā)展的重大需求和薄弱環(huán)節(jié)精準發(fā)力,鼓勵人才主動擔負起時代賦予的使命責任,推動人才與事業(yè)深度融合、相互成就。堅持系統(tǒng)謀劃、合理布局,立足現有條件,加強頂層設計,遵循客觀規(guī)律,力爭用10年左右時間實現對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的全覆蓋。堅持質量為先、創(chuàng)新為要,以質量管理保證項目效果,以創(chuàng)新成果引領事業(yè)發(fā)展。


第二章 設立和申請


第四條 國家語委科研規(guī)劃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面向國家重大戰(zhàn)略和語言文字事業(yè)重大需求,結合新興領域和交叉學科,編制關鍵研究領域指南并定期發(fā)布。領航計劃依據指南設立個人攻關項目和創(chuàng)新團隊攻關項目,項目申報面向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公開申報、公平競爭、專家評審、擇優(yōu)支持”的方式遴選。

第五條 個人攻關項目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奉獻精神和服務事業(yè)發(fā)展的使命感、責任感,學風正派,品行端正。

(二)申請人年齡原則上不超過48周歲,身體健康。

(三)申請人具有良好的科研潛質和創(chuàng)新能力,已取得突出成績。

(四)申請人具有主持并完成省部級及以上研究項目經歷。

第六條 創(chuàng)新團隊攻關項目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團隊成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具有奉獻精神和服務事業(yè)發(fā)展的使命感、責任感,學風正派,品行端正。

(二)團隊研究方向穩(wěn)定、與指南領域契合度高,有可行的項目計劃,具有持續(xù)創(chuàng)新能力和良好發(fā)展前景。團隊年齡結構合理,學科交叉性、專業(yè)多樣性、能力互補性好。依托單位的團隊成員數(包括團隊負責人)不少于5人。有合理的人才梯隊培養(yǎng)計劃,中青年成員(48周歲以下)不少于總人數一半。

(三)項目申請人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具有創(chuàng)新性的學術思想、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已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服務語言文字事業(yè)發(fā)展成績突出。

(四)團隊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礎,科研水平居研究領域前列,創(chuàng)新業(yè)績突出,團隊負責人或研究骨干近3年內承擔過省部級及以上重大科研項目或國家重點工程、重點研發(fā)任務,取得標志性成果并得到學界廣泛認可。

鼓勵融合不同專業(yè)、學科、領域、單位、地區(qū)的力量組建研究團隊。鼓勵與國外相關專家加強合作。

第七條 項目申請人應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填寫項目申請書,并通過依托單位提出申請。依托單位審核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并統(tǒng)一提交國家語委科研規(guī)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語委科研辦)。


第三章 評審立項


第八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負責項目的評審組織工作。評審程序包括初步審查、通訊評審、會議評審、國家語委科研規(guī)劃領導小組審定等環(huán)節(jié)。

第九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依據申報條件對項目申請進行初步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條 對已受理的申請,國家語委科研辦根據申請材料和評審要求選擇專家進行通訊評審。

第十一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根據專家通訊評審意見對項目申請進行排序和分類,確定進入會議評審的項目名單,形成會議評審方案,組建專家組進行評審。項目申請人參加答辯。評審專家組在充分考慮申請人答辯情況、通訊評審意見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建議資助名單。

第十二條 國家語委科研規(guī)劃領導小組根據本辦法和專家評審意見,審核建議資助名單,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并公示。

第十三條 項目申請人對不予資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復審申請,國家語委科研辦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對評審專家學術判斷的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依托單位組織項目負責人填寫《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并審核把關。經國家語委科研辦核準后的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按照任務書開展工作。任務書內容確需變更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經依托單位審核同意后提交國家語委科研辦核查。

項目實施過程中,創(chuàng)新團隊攻關項目不允許變更依托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參與者應保持穩(wěn)定。個人攻關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單位工作的,經現依托單位與原依托單位協(xié)商一致,由原依托單位提出變更依托單位的申請,報國家語委科研辦審核。協(xié)商不一致的,國家語委科研辦終止實施該項目。

第十六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項目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向國家語委科研辦提出1次延期申請,時間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或依托單位因自身原因無法繼續(xù)實施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因組織安排、工作需要等特殊情況調離科研崗位的,以及其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項目不能繼續(xù)實施的,及時報國家語委科研辦備案,終止項目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國家語委科研辦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十八條 如發(fā)現弄虛作假、嚴重違反學術道德等情形的,在項目申請環(huán)節(jié)的,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項目已獲得資助并實施的,撤銷項目并追回已撥付經費,項目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語委各類項目。

第十九條 個人攻關項目和創(chuàng)新團隊攻關項目的實施周期均為4年,國家語委每年提供經費支持。鼓勵依托單位結合實際給予配套經費支持。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參照《國家語委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各依托單位負責經費使用的具體管理。

第二十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須標注“國家語言文字關鍵研究領域領航計劃資助”(Leading?projects?in?key?research?fields?of?language?funded?by?the?National?Language?Commission)。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國家語委科研辦采取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等方式對項目進行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關于中期檢查。國家語委科研辦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對項目進展、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并在此基礎上作出是否繼續(xù)資助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關于項目驗收。項目負責人填寫驗收申請材料,經依托單位審核后提交至國家語委科研辦。國家語委科研辦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專家組對項目進行驗收。驗收專家組審查項目計劃執(zhí)行情況,并向國家語委提供評價意見。

對個人攻關項目重點評估關鍵研究領域問題解決情況,代表性成果的政治立場、理論創(chuàng)新、學術貢獻和社會影響,以及經費使用、服務國家重大戰(zhàn)略和事業(yè)發(fā)展情況等。對創(chuàng)新團隊攻關項目除參照個人攻關項目的評估內容,同時評估代表性成果產出、人才培養(yǎng)、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關鍵研究領域科研水平發(fā)展等情況。國家語委科研辦根據驗收專家組的意見形成驗收意見書,并反饋依托單位及項目負責人。

驗收合格的,予以結項;驗收不合格且經限期整改仍未達到要求的,撤銷項目并追回剩余經費,項目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報國家語委各類項目。

第二十四條 對表現優(yōu)秀、成績突出、培養(yǎng)潛力大的個人和創(chuàng)新團隊,國家語委可通過領航計劃給予連續(xù)支持。


第六章 保障支持


第二十五條 在支持做好科學研究基礎上,國家語委充分發(fā)揮項目的人才培養(yǎng)功能,拓展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干的成長空間。國家語委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為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干在學習研修、調查研究、掛職鍛煉、國際學術交流、成果出版宣傳等方面創(chuàng)造條件。

第二十六條 國家語委相關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專項工作任務等優(yōu)先考慮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干。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干申報國家語委科研項目,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立項。國家語委建立“傳幫帶”機制,推薦相關資深專家對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干加強指導。國家語委通過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打造資源共享平臺等方式,促進項目負責人、創(chuàng)新團隊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協(xié)同創(chuàng)新。

第二十七條 鼓勵依托單位在科研條件、經費使用、考核激勵、培養(yǎng)鍛煉等方面對項目負責人、研究骨干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八條 對建設成效顯著的創(chuàng)新團隊,加大支持力度,優(yōu)先考慮納入國家語委研究型基地建設計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語委科研辦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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